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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鍾詠伈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正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890 元。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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