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中興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麗淨即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3,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確認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場是否有法人格,而有當事人能力,據以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一併提出被告徐麗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