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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潘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5,200元(計算式:2910×72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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