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272,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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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再 審原 告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朱繐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依前訴訟程序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 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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