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27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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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港龍峰寺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38,914 元(計算式:0000000 +( 562500×4)=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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