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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浙江佳明天和緣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娜君
訴訟代理人 馬涵蕙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健才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7,462 元(按109 年5 月11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 比30.11 ,計算式:美金89586.9 元×匯率30.11 =269 萬7,46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
㈡、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該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甚詳。
本件原告為大陸地區公司,依法應提出浙江佳明天和緣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及本件訴訟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民事委任狀、公證書、貨款連帶保證協議書等文書暨前揭當事人證明文件,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文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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