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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1,416 元(0000000 +10728 =0000000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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