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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424 元(計算式:2494116 +380308=28744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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