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補,295,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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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洪維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萬3,005 元【(538.49㎡×600 元)+(505.83㎡×1,700 元)=1,183,00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78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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