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許慶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慶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許慶聰、受告知訴訟人蔡宗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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