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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棠畛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深度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政佳
被 告 沈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0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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