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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譁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4,200 元(較債權額低之房地交易價額4410000 +4200=4414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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