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楊宗正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曾進發
訴訟代理人 李崟
被 告 曾來成
曾素如
曾素美
曾素靜
曾美玲
曾子奇(即賴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洪薪濠(即賴月英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示送達
)
洪虹景(即賴月英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示送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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