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訴,530,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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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郭王銀珠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郭寶來
郭文榮
郭維哲
郭永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郭太平
訴訟代理人 郭劍煌
被 告 李郭秋菊
廖美惠
廖麗秋
廖榮信
蔡郭人京
曾郭銀霞
郭太榮
林蘇月女
林桂卿
林久博

林崑寶
張林美期
林平祥
張英專
林義雄
凃麗妙
林文偉
林惠琴
林建佑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沂璇
被 告 林顯棠

蔡林美霞
李林美娥
林月桃
郭淑芬
郭原宏
郭倍君

洪王蓮香
王月桃
王月英
郭蘇華嬌
郭淑惠
郭峰政
郭峰勝
郭福讚
郭芸均
郭玉瑢

伍張素眞
林張素雲
王明豊
王智霖
王淑貞
王秀瑩
張劍樹
張合家
郭王嬌珠
郭麗美
郭清良
蕭靜芬
郭聆亦
郭任翔
郭春榮
楊月里
郭智堯
郭丁輝
李俊賢律師即郭太文之遺產管理人

陳正通(即陳王月雀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豐(即陳王月雀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即陳王月雀之承受訴訟人)

陳易農(即陳王月雀之承受訴訟人)

郭張簡素雲(即郭太見之承受訴訟人)

郭家瑀(即郭太見之承受訴訟人)

郭偉元(即郭太見之承受訴訟人)

郭雨萱(即郭太見之承受訴訟人)

黃三吉(即黃王月緞之承受訴訟人)


黃釋緒(即黃王月緞之承受訴訟人)

黃沛翎(即黃王月緞之承受訴訟人)

黃家鋐(即黃王月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廖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共有人」欄及附表二附圖編號799之「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欄內應增列廖榮宗。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在案,惟查原告起訴後已追加廖榮宗為郭戆之繼承人,並請求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28辦理繼承登記,並分配附圖編號799面積938.8平方公尺之土地由附表一編號1之共有人公同共有,本件雖經本院於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之第二段㈠記載郭戆之繼承人尚有廖榮宗,惟本院前揭判決就當事人欄及附表一編號1「共有人」欄、附表二附圖編號799之「分割後土地所有權人」欄內均漏未登載廖榮宗,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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