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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董矜辰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戴仲得
陳麗芳
陳振成
郭碧桃
楊寶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汶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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