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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啓東
被 告 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被 告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6,4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下稱興得利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許文福、洪珮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且經伊銀行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未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興得利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伊銀行分別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12月13日及12月18日以書面為催告後,仍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被告洪珮瑜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而被告興得利公司、許文福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一:
┌──┬─────┬───────┬──────────────┬──────────┐
│編號│ 原借金額 │ 借款日期 │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 │(新臺幣)│ │ │ │
├──┼─────┼───────┼──────────────┼──────────┤
│1 │600萬元 │105 年4 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 年4 月15日起│ 108年11月15日 │
│ │ │ │ 至110 年4 月15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 │
│ │ │ │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 │
│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
│ │ │ │ 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 │
│ │ │ │ (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 │ │
├──┼─────┼───────┼──────────────┼──────────┤
│2 │1,400萬元 │105 年4 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 年4 月15日起│ 108年11月15日 │
│ │ │ │ 至110 年4 月15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 │
│ │ │ │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 │
│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
│ │ │ │ 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 │
│ │ │ │ (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 │ │
├──┼─────┼───────┼──────────────┼──────────┤
│3 │400萬元 │108 年8 月8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8 月8 日起│ 108年11月8日 │
│ │ │ │ 至109 年8 月8 日止。 │ │
│ │ │ │㈡分12期按月於每月8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4 │200萬元 │108 年11月7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7 日起│ 108年12月7日 │
│ │ │ │ 至113 年11月7 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5 │800萬元 │108 年11月7日 │㈠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7 日起│ 108年12月7日 │
│ │ │ │ 至113 年11月7 日止。 │ │
│ │ │ │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 日繳納利│ │
│ │ │ │ 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 │
│ │ │ │ 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
│ │ │ │ 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 │
│ │ │ │ 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 │
│ │ │ │ 之2.5)。 │ │
└──┴─────┴───────┴──────────────┴──────────┘
附表二:
┌──┬──────┬──────────┬────────────┬────────┐
│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原借金額 │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1 │1,779,823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6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 │ │
│ │ │機動調整)。 │ │ │
├──┼──────┼──────────┼────────────┼────────┤
│2 │4,152,918元 │自108 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1,4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 │ │
│ │ │機動調整)。 │ │ │
├──┼──────┼──────────┼────────────┼────────┤
│3 │400 萬元 │自108 年11月8 日起至│自108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4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 │ │
│ │ │機動調整)。 │ │ │
├──┼──────┼──────────┼────────────┼────────┤
│4 │1,968,750元 │自108 年12月7 日起至│自10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2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 │ │
│ │ │機動調整)。 │ │ │
├──┼──────┼──────────┼────────────┼────────┤
│5 │7,875,001元 │自108 年12月7 日起至│自10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800萬元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 │
│ │ │(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 │ │
│ │ │機動調整)。 │ │ │
├──┼──────┼──────────┼────────────┼────────┤
│合計│19,776,492元│ │ │3,4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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