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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何敏才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洪偉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被 告 林翌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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