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9,重訴,5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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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成地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補字第12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乙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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