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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吳金俊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曾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 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29 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至104 年10月間,陸續以有資金周轉需求為由,向伊借款,經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以匯款、轉帳或無摺存款方式交付被告,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87 萬元。
惟上開借款迄未據被告清償,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返還,逾1 個月以上仍未獲置理,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返還687 萬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及無摺存款憑條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9頁)。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未經兩造約定清償期,業據原告陳明屬實(見本院卷第52頁),而原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返還,經被告於109 年7 月6 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687 萬元,及自109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
┌──┬───────┬─────┬───────────┐
│編號│ 日期 │ 金額 │ 交付借款方式 │
│ │ │(新臺幣)│ │
├──┼───────┼─────┼───────────┤
│1 │ 102年3月4日 │ 315萬元 │原告匯款315 萬元至被告│
│ │ │ │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9│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2 │ 102年3月7日 │ 100萬元 │原告自所有玉山銀行屏東│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轉帳100 萬元至被告│
│ │ │ │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9│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3 │ 102年3月11日 │ 36萬元 │原告匯款36萬元至被告所│
│ │ │ │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978│
│ │ │ │000000000 號帳戶 │
├──┼───────┼─────┼───────────┤
│4 │ 102年3月25日 │ 180萬元 │原告自所有玉山銀行屏東│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轉帳180 萬元至被告│
│ │ │ │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9│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
│5 │ 102年5月9日 │ 50萬元 │原告借用其配偶莊金儒所│
│ │ │ │有玉山銀行屏東分行0934│
│ │ │ │000000000 號帳戶,轉帳│
│ │ │ │50萬元至被告所有玉山銀│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
│ │ │ │4 號帳戶 │
├──┼───────┼─────┼───────────┤
│6 │ 104年10月15日│ 6萬元 │原告以無摺存款方式,將│
│ │ │ │6 萬元存入被告所有合作│
│ │ │ │金庫銀行屏東分行581676│
│ │ │ │0000000 號帳戶 │
├──┴───────┴─────┴───────────┤
│以上金額合計687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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