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陳鄭安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黃毓榕(即陳美惠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繕 本逕送對造:
(一)就坐落屏東巿楠樹腳段一小段4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原 告是否仍欲聲明分割?該建物是否得予原物分割?應如 何原物分割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及效益?或以變價分割 方式處理為妥?
(二)另就屏東巿楠樹腳段一小段46-9地號土地,現在使用狀況何?究為紅磚人行道,或已經成為自由路之一部?關係有否續行分割之必要,就此本院擬定期履勘現場請地政測量,並請兩造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