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原訴,13,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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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圓增


被 告 古清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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