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006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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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23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446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葉宗翰於民國109 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23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6,6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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