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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偉程
劉威君
一、
㈠、債務人趙偉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偉程、債務人劉威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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