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130,202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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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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