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1916,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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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陸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月鳳於民國94年0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4 ,848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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