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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順仁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即原執行名義債務人李秀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民國103 年10月至110 年2 月之勞保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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