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540,2021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黃秀英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0 年6 月15日送達經同居人張家榮即債務人之子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0 年7 月1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