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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8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吳天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0 年6 月16日送達經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0 年7 月22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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