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5936,2021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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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文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2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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