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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上列聲請人與潘進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門號09*****989號積欠電信費新臺幣( 下同)13,809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是否更正聲明。
( 經查聲請狀系統最新欠費畫面僅載有用戶編號及電信應繳金額,並無載明係何手機門號)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專案補償款為5,329 元。( 本件請求標的門號為09*****989號,若欲增列本件請求門號,請更正聲明並提出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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