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陳冠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並提出本件與相對人陳冠宏有契約成立之依據(例如:IP認證、電子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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