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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闕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8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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