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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林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壹佰伍拾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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