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6956,2021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馬晧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83,369 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83,334 元,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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