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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謝自豪
謝珮玟
一、債務人謝自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參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謝自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6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謝自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珮玟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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