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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給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鳳嬌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有票據號碼為AQ00 00000、FA0000000 號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然該張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陳旺,並非相對人黃鳳嬌,故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買賣契約存在之事實。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裁定命其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然聲請人補正之債權釋明文件即無相對人簽章之出貨單6 紙影本及票據號碼為ZF0000000 號、發票人為陳旺之支票1 紙,仍不足釋明前開事實,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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