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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依庭即吳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依庭於93年11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80,000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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