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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鄭智宸即鄭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加速條款,或具狀陳明此筆債權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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