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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淑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淑殿於民國9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492,828 元正未給付,( 其中123,826 元為本金,369,002 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淑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17日止累計439,457 元正未給付,其中120,768 元為消費款;
315,08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王淑殿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0768│ │6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淑殿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3826│ │6月1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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