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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傅玉金
上列聲請人與江炳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江張利春之除戶謄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與被繼承人江張利春間有借貸關係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向被繼承人江張利春死亡時戶籍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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