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8666,2021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宋銘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對本案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915元以及電信優惠補貼款新臺幣1,531 元之依據與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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