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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穗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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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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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
│ │3716元│ │年6 月1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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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
│ │2162元│ │年6 月11日起│ │ │
├──┼───┼─────┼──────┼──────┼───────┤
│003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
│ │15266 │ │年6 月11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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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
│ │12361 │ │年6 月11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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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
│ │9599元│ │年6 月1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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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新臺幣│陳穗瑩 │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5041元│ │年6 月1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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