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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洪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門號09*****323及09*****977之聲明即原因事實,並重新提出債權計算方式(經查,上開門號之補貼款合計為新台幣11,000元,聲請狀誤繕為新台幣13,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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