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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
債 權 人 王秋雲
上列聲請人與林信雄等二十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請求款項除代辦費外之繳費單據(如:規費收據)。
二、請陳明程序費用新台幣500 元係向何人請求。( 聲請狀所載聲明程序費用請求3 次,共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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