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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所示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利息
110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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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截 止 日 │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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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28元 │11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 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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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3,517元 │11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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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58,912元 │110年7月2日 │至清償日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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