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尹翊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巷00號」為書面催告通知之釋明文件( 如: 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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