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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尤秋旺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尤秋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得向尤秋旺之繼承人請求給付電費6,594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 尤秋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2日死亡,惟債權人請求之電費為109 年8 、10月)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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