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