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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私立民生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范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李慶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案之請求標的、聲明與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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