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司促,9660,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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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何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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